服務熱情
車輛類型不限
型號不限
服務地區廣東省
回收車型不限
什么是?如符任何一條,即屬
1、經過撞擊,損傷到發動機艙和駕駛艙的車輛。
2、車身后翼子板撞擊損傷*過其三分之一的車輛。
3、縱梁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4、減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6、因撞擊造成汽車安全氣囊彈出的車輛。
7、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嚴重的焊接、切割、整形、變形的車輛。
8、車身經水浸泡*過車身二分之一,或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
9、車身經火焚燒*過0.5平方米,經修復仍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怎么辨別火燒車?
分析如下:
(1)觀察車身外觀,車門以及前后翼子板外表面油漆是否有起伏的痕跡,車身表面的油漆是否均勻光滑,膠條表面是否有油漆
(2)進入車內查看有無刺鼻或燒焦的味道或者濃烈的香水味,如果發生過火燒事故,那么車內一定會殘留燒焦的味道,所以有些車主為了掩蓋車內的燒焦味會噴大量的香水。同時還要檢查一下內飾,地板有無過火的痕跡漆面是否完好,座椅漆面是否完好。
(3)檢查發動機艙內的保險絲盒及駕駛艙內的保險絲盒是否有更換或火燒熏黑的痕跡。如果發生過火燒事故,線圈以及保險絲一定會過火,所以從發動機艙以及車身線束是否有過更換、部分地方是不是有火燒痕跡可以看出來是不是火燒車。如果做過更換,那么檢查線束接口部位是不是和新線束一致,有沒有狀、熏黑的痕跡也可以判斷車輛是否發生過火燒。
(4)觀察防火墻有無火燒或者熏黑的痕跡。一般發動機艙由于高溫的工作環境,燃燒的概率明顯的大于其他的地方,所以當車輛發生燃燒時,防火墻是被燒的地方,一旦被燒,肯定會留下蛛絲馬跡。還要檢查一下下隔音棉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燒焦的痕跡。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認定
(一)申請條件
1.企業注冊資本不**50萬元,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2.企業經營場地面積不**10000平方米,其中作業場地(包括存儲和拆解場地)面積不** 6000平方米,企業經營場地應符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08)要求。
3.具備必要的拆解設施設備,設施設備符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2008)要求。
4.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技術人員的技能應能滿足規范拆解、環保作業、安全操作(含危險物質收集存儲、運輸)等相應要求。地區相關法規有持證上崗規定的,相關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遵守規定持證上崗。
5.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6.具備符合地區有關規定的消防設施。
7.符合地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8.具備電腦、等辦公設施。
(二)申報材料
1.企業書面請示及所在縣(市、區)商務局初審意見。
2.填寫真實完整的《三明市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經營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合法有效(如土地使用權證;若屬租賃者,應提供3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權等)復印件。
5.拆解設施設備清單、具備拆解設施設備的有效(如拆解設備、照片等,租賃的還應加上租賃合同和出租方產權)復印件。至少應具備以下拆解設施設備:車輛稱重設備,室內拆解預處理平臺(配有廢液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廢液的密閉容器),安全氣囊直接或者拆除、存儲、,汽車空調制冷劑的收集裝置,分類存放含聚氯聯苯或聚氯三聯苯的電容器、機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容器,車架剪斷設備、車身剪斷或壓扁設備,起重運輸設備,總成拆解平臺或精細拆解平臺。
6.20名以上企業從業人員名單、勞動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人社部門出具的繳費。其中:應擁有5名以上技術人員(技術崗位包括:叉車司機、焊接與熱切割工、拆解工、起重機械作業工、汽車空調CFC-12制冷劑回收工等)的職業技術有效(如書、作業操作證等)復印件。
7.所在縣(市、區)工商部門出具的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8.所在縣(市、區)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復印件。
9.所在縣(市、區)**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意見書》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是多少呢?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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