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車輛應當辦理報廢注銷手續呢?
一,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3個周期不一定是3年,有可能是1年半)。
說明: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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